江苏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华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华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071004519H,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先浦。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4日生,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周正,男,1987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张元秀,女,1962年9月6日生,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陕西新新海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33813R,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90540-4,地址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正、张元秀、陕西新新海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23民初6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正、张元秀、陕西新新海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12月21日,因被执行人***、周正、张元秀、陕西新新海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查询。网络查控中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合法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未冻结到金额;被执行人***、周正、张元秀、陕西新新海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保险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周正、张元秀、陕西新新海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
4、2021年7月28日,本院(2021)苏1023执1853号关联案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元秀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2021年4月1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派人前往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新新海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被执行人***、周正、江苏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不动产因涉及轮候查封或产权形成过程案外人有异议且正在出租经营,鉴于不影响相关民营企业的经营及疫情防控等因素,根据最高院善意执行之相关规定且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暂不处置,属不便处置资产;
5、2021年4月1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前往被执行人***、周正住所地,约谈被执行人***、周正;
6、2021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处置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20400.00元,已执行到位0.00元,未受偿标的额5420400.00元;执行费54502.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相关不便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上述调查、执行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审判员 杨长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星
备注:申请人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交续冻、续封申请,逾期提交造成自动解冻、解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