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23民初687号之一
原告:***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美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
被告:江苏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朝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朝江
被告:***
被告:张元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朝江、***、张元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06元,减半收取98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宏宙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