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李运,陕西润邦药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2020)陕0502民初1065

原告: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安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跃章,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告:王俊华,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李运,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女,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鹏涛,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润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龙艳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晨,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该公司职工

原告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诉被告岳跃章、王俊华、李运、**、陕西润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3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建安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岳跃章、王俊华、李运、**分别支付32100元、36700元、29300元、353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岳跃章、王俊华、李运、**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四被告主体不适格。二是原告与四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润公司签订建设合同后,将混凝土工作分包给李某某施工队,原告与四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三是被告持有欠条的欠款人是李某某,理应向李某某主张权利。“工资表”李某某制作的。四是原告的项目负责人虽签字“已核实”,但是仅是对总金额的核实,并非工资欠条。五、原告与分包人李某某结算后,被告润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了部分分包款,下欠金额不明。李某某给四被告支付了多少工资,尚不清楚。六是四被告所谓的工资表申请劳动仲裁,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737日,原告建安公司与被告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被告润公司的药业和医疗器械物流中心标准化库房工程。其项目经理周某某李某某2017329日、66日三份签订施工协议,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了部分工程。2019218日,李某某给被告岳跃章、王俊华、李运、**出具了四份欠条,欠岳跃章32100元、王俊华36700元、李运29300元、**35350元。后被告岳跃章、王俊华、李运、**将原告建安公司和被告润公司诉至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原告建安公司和被告润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133450元,其中岳跃章32100元、王俊华36700元、李运29300元、**35350元。该委员会于2020121作出渭高新劳仲案字[202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建安公司支付四被告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被告岳跃章、王俊华、李运、**各持一份“李某某”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该请求不涉及其他争议,故本案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人民陪审员          

 

00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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