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383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萌   二O二0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欢 书   记  员      李  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