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383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萌
二O二0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欢
书 记 员 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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