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蒲城天乙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一水字第0032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开发区东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蒲城天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城关镇古镇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蒲城天乙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蒲城天乙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805631.42元、违约金516236.19元及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蒲城天乙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蒲城天乙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间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蒲城天乙房地产有限公司3321867.6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蒲城天乙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