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翔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翔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民初868号
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系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宝翔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王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翔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天英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