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1545号
申请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原告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23433.59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3433.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7元,由申请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