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3449号
申请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龙门大道以西、宜人路以北帝都国际城15幢1单元1-17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4月18日生。
被申请人: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210-23号1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02397.33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2397.3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2元,由申请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