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34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龙门大道以西、宜人路以北帝都国际城****1-1703。
法定代表人:王世刚。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赵永帅,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庆斌。
被执行人:高庆斌,男,1957年7月2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市。
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2月23日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3个银行账户存款为100.6元。金额太小,申请人申请暂不扣划,账户继续冻结。2020年10月13日共计提起一轮人行查控,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无可供执行财产。
1.2020年12月6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赵永帅、高庆斌名下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2.2020年12月8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老城区中州东路298号1幢2-303房产,因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
3.2020年12月6日在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名下无车辆。
三、申请执行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1、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洛阳市老城区××单元××、洛阳市××关林镇××组进行调查,到达现场后,经执行人员询问表示此人不经常在此居住,已经很久没有见过被执行人了。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拍照存卷。
2、2020年11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大连市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无关联案件。
五、因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在2020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并邮寄送达。
2、本院在2020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邮寄送达。
3、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赵永帅、高庆斌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赵永帅、高庆斌下落不明,故报公安临控,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立即将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12月23日通过电子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625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34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赵永帅、大连信德佳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固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贾潇潇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