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1民初1994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禹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北大街城关粮内1栋1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21423U。
法定代表人:许顺元。
原告**与被告四川禹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