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28民初46号
原告:四川禹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北大街城关粮内1栋1**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四川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水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芦花镇西街15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黑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壤塘县,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四川禹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水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禹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禹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禹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禹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