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3民初250号
原告:四川西蜀世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城东巷150-15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禹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北大街城关粮内1栋1**4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西蜀世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禹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立案。原告四川西蜀世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西蜀世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西蜀世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西蜀世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