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盛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嘉盛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9民初6号

原:吉额约支,男,彝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尔古曲者,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59077。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嘉盛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普格县普基镇新建南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35062573XB。

法定代表人:祝文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倩,四川知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方滨,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吉额约支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嘉盛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方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2020年3月12日,原告吉额约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额约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1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贾史子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 秀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