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474-1号
原告:献县华意建筑器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0BH6X571,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陈庄镇龙化村。
经营者:刘瑞明,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丽,天津嘉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95380173Y,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国雄路188-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丰,公司经理。
献县华意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献县华意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华意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17元,减半收取计4408元,由原告献县华意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财产保全费3028元,由原告献县华意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孙昌义
人民陪审员 张攀峰
人民陪审员 刘树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