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

献县华意建筑器材租赁站、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474号

申请人:献县华意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陈庄镇龙化村。

经营者:刘瑞明,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文游南路555号金陵城市名园2-09。

法定代表人:杨永丰,职务:经理。

原告献县华意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献县华意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174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献县华意建筑器材租赁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174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昌义

人民陪审员  刘树芳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