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执异10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杭州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长滨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陆关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国雄路188-5。
法定代表人:杨永丰,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程庄街十巷34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杭州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杭州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新平
审 判 员  孙启磊
人民陪审员  赵 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