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3执恢49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国雄路18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9538017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 被执行人:**侨,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侨财产进行了查控,对其银行帐户实施了冻结后,现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暂不能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