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620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国雄路18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加高与被告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