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1916号
原告:四川松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
法定代表人:蒋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兰,四川泰仁(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益利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附**iv>
法定代表人:付方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松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益利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松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四川松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