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开民初字第0066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金芹,宝应县申明律师司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杨洪伟。
委托代理人华勇,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伤残鉴定暂时无法启动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樊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