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

武潮红与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民终1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潮红,男,生于1963年3月30日,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长岭电气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长岭光伏公司综合部部长。
上诉人*潮红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岭电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潮红、被上诉人长岭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潮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并支持其一审各项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认定错误,对重要事实没有查清,对本案的主要证据认定错误,判处不公。
长岭电气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武潮红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查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武潮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3008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752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系企业法人。2014年7月25日,被告向其公司各部门下发《关于成立应收账款清欠办公室的决定》,载明:为加强应收账款催收,防范经营风险,经2014年6月5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公司决定成立应收账款清欠办公室,负责逾期应收账款的清欠工作。现就应收账款清欠办公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机构设置:应收账款清欠办公室挂靠在财务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工作,主管市场副总经理配合相关业务协调。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长兼任并负责具体业务工作,成员由公司法律顾问、相关财务人员、市场部有关人员组成……。其中工作职责第4条中规定“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和涉诉案件的接收;编制清欠计划,制定清欠方案,负责公司逾期账款的清欠工作。”后随着该决定被告下发《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清欠管理办法》,该办法共五章十三条。其中,第十二条载明:“对于移交应收账款清欠办公室的逾期应收账款,市场部不在享受销售提成,对于清回货款和物资的,根据应收账款账龄按照收回金额给予提成奖励。”应收账款账龄,2年以内,提成比例8%;2-3年,提成比例12%;3年以上,提成比例15%。同年8月12日,被告制定下发了《关于清欠奖惩的规定》,该规定载明:一、清欠奖惩的资金来源:清欠办公室根据上年度应收账款的清回金额按照提成比例申请计提奖励,履行公司审批程序,根据批准金额计提奖励;二、清欠奖惩的资金使用范围:1、公司清欠办公室人员和公司内、外为清欠工作提供帮助的有关人员;2、清欠工作中发生的业务费用;三、清欠奖惩资金的使用:清欠办公室根据上一年度清欠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相关人员在清欠工作中的贡献,提出奖惩意见,报公司审批后发放。2014年7月,应收账款清欠办公室成立,按上述文件要求,确定了清欠工作的人员,但未设置专门的办公场所,清欠工作的人员以岗位的工作任务为主,在原工作部门的办公室办公。在被告安排给清欠办公室清欠工作任务后,由其办公室主任安排布置给清欠工作人员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人员工作开展期间,原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均按原管理办法执行不变,清欠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等,均按原来的管理办法执行。清欠工作人员收回应收账款后,被告按应收账款清欠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清欠办公室提成奖励,该资金由清欠办公室按《关于清欠奖惩的规定》及工作需要安排使用。
原告武潮红1990年8月大学毕业后,分配至长岭机器厂司法处工作。2010年9月28日调至被告综合管理部综合办公室从事法务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了2010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续签了2013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的劳动合同,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2016年9月26日双方再次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在法务主管(法律顾问)岗位上连续工作。2014年7月随应收账款清欠办公室成立,原告被确定为清欠办公室成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按清欠办公室的安排在原办公场所办公,接受其工作分工,同其他清欠工作人员共同协作,进行应收账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工作期间原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均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未变,清欠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均由被告按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报销。应收账款每一笔的回收,都要经过从公司到清欠办进行应收账的接收、编制清欠计划、制定清欠方案、有涉诉案件的提起诉讼、应收账款的收回五个工作环节。2015年至2016年期间,由清欠办公室接收的陕西嘉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回欠款121720.50元)、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清回欠款450900元)、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回欠款60019.77元)的应收账款由原告代理提起诉讼和进行催款工作。原告作为被告的法律顾问,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了对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催收欠款工作(该笔欠款未移交清欠办公室)。
又查,截止2016年1月,清欠办公室履行被告审批程序后,获批奖励41600元,扣除税费及相关费用后,实际用于奖励的金额为32000元,参与和配合清欠工作的个人和部门11个。原告获得奖励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被告下发的《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清欠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清欠奖励提成是被告给予清欠办公室完成清欠工作的奖励,而清欠办公室是由被告法律顾问、相关财务人员、市场部有关人员组成,清欠办公室接收应收账款后,由清欠办公室安排人员完成清欠工作,并不是将清欠工作以“大包干”的形式包给个人,再依据个人清收回货款和物资的情况给予奖励。被告清欠办公室安排原告进行清收账款工作,该工作仅是每一笔清收账款工作环节中一部分,且原告是清欠办公室中的组成成员之一,其作为法务主管进行账款清收工作是其工作职责之一。被告给清欠办公室完成清欠工作的奖励,由清欠办公室按照《清欠奖惩规定》,依据上一年度清欠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相关人员在清欠工作中的贡献,报经被告批准后发放给各相关人员。原告在清欠账款工作期间已领取了被告给予的工资、奖金、福利、差费等待遇,且清欠办公室根据原告在清欠工作中的贡献下发给原告的奖励并不低于清欠办公室获批奖励金的个人平均数。故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清欠账款提成奖励金并无不当,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230082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5752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原、被告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武潮红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判决认定的本案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均经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本案事实,已为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密切关联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查,本案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清收应收账款提成奖励款项,纯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不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本案作出实体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武潮红的起诉。
对武潮红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予以退还。对武潮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坤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