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02财保36号
申请人:昌都市***欣盛建材钢材,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302MA6T2Q7L2R。
经营者:宋星宇,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官禄岩村沙坝村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西藏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20楼2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3693X3。
法定代表人: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边坝县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边坝县滨河东路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30MA6T3DQM15。
负责人:郭钦敏。
被申请人:秦双喜,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夏碧路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昌都市***欣盛建材钢材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边坝县分公司、被申请人秦双喜名下冻结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515257元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昌都市***欣盛建材钢材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边坝县分公司、被申请人秦双喜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边坝县分公司、被申请人秦双喜名下银行存款51525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3096.29元,由昌都市***欣盛建材钢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仁青尼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泽登曲珍
书 记 员 斯郎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