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25民初81号
原告:察雅县兴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5MA6T2F9Y1Q,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察雅县烟多镇帮嘎村。
法定代表人:昂曲,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3693X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2029号。
法定代表人:蒋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董顺林,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系四川省青川县三锅镇人,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察雅县兴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察雅县兴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察雅县兴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27元,由原告察雅县兴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 巴 群 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班觉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