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325执44号
申请执行人:**,系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住四川省小金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3693X3。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在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款41,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325民初16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四郎曲西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旦巴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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