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325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系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察雅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3693X3。
法定代表人:蒋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在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款4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325民初16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四郎曲西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加永泽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