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330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措,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嘎***,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3693X3,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20楼2029号。
法定代表人:**,系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边坝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30MA6T3DQM15,住所地西藏自治区边坝县滨河东路三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住四川省安岳县。
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边坝县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726.3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边坝县分公司及**
名下的银行存款120,726.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非上市公司股权、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详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3.6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次仁平措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陆 露
书 记 员 达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