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朋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12957号之一
原告:四川朋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幢4层434号。
法定代表人:谢良,总经理。
原告四川朋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朋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朋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朋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四川朋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