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6695号
原告: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金马镇刘柑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呈英,北京衡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路三路88号1幢4层434号。
法定代表人:谢良。
原告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3元,由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