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5855408614,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坚。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413480559,地址扬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红才。
被执行人:庄红才,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关于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红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扬仲字第2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育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