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执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红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0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91执8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万永
审 判 员 石 立
审 判 员 吴 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玉宝
书 记 员 潘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