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91执8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乔文进
审 判 员 毕维明
审 判 员 吴 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袁敦亮
书 记 员 陈炳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