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扬州市大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民终1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大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徐士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崃市人,现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代理人武江静,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大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5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市大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市大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