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大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308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邛崃市,现住四川省邛崃市,个体户;身份证号码612××18。
被执行人扬州市大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执行的**与扬州市大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榆市劳仲案字[2015]第340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扬州市大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扬州市大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01182.73元(上述费用应扣除申请执行人已支付的156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275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清偿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0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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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马春生
审判员***
审判员成熙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