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33号
原告:***,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