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5881号
原告:***,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盛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8668127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盛川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本院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