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川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鼎跃钢管租赁站与重庆盛川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5执7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鼎跃钢管租赁站。
被执行人:重庆盛川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鼎跃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盛川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4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盛川建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鼎跃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150元,合计15215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盛川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