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89号
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3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64627W。
法定代表人:叶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女,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78715。
法定代表人:曹向东。
第三人:四川省同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锦镇桃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72782538T。
法定代表人:李乐红。
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同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兴
人民陪审员 冯 铭
人民陪审员 梁进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