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同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瑞节能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四川省同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330号
申请人:天瑞节能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滨洋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8080740C。
法定代表人:绳明东,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雪,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同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桃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72782538T。
法定代表人:李乐红。
申请人天瑞节能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同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747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瑞节能科技(太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同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