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524民初2549号
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铁,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817号2号楼1单元1802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钢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6198.77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与原告签订《铝单板供需合同》一份,约定从原告处采购铝单板约26500㎡,约定原告限期供货至150万元后,剩余材料采用货到工地,付清每笔货款,供货全部结束后60日内付剩余款项的50%,剩余货款在2014年2月26日前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保质保量供货,截止至2016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铝单板11788.4532㎡,铝塑板3167.3926㎡,耐候胶1700支,总计货款3116383.77元。被告仅支付货款2610185,至今尚欠货款506198.77元。2019年4月14日,原告在被告承诺立即结算的基础上让利61383.77元,但被告未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以认定以下事实:
2013,原被告签订《铝单板供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铝单板24000㎡,铝塑板2500㎡,最终以实际供货面积计算;产品质量符合需方图纸规格标准,板材厚度GB/T3,194-98标准;合同签订需方付定金10万元,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供方先期供货至150万元后,剩余材料采用货到工地,付清每笔货款,供货全部结束后60日内付剩余款项的50%,剩余货款在2014年2月26日前支付完毕;供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则每天按应付款的1‰向供方赔偿,供方未按时交货延误一天向需方按应付款的1‰赔偿。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原告即按照约定发货,至2016年10月18日最后一批耐候胶,共计发货铝单板11788,4532㎡,计款2929114.14元;铝塑板3167.3926㎡,计款158369.63元;耐候胶1700支,计款28900元,以上合计3116383.77元。2019年4月14日,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4月14日,经双方对账(材料帐)甲方(海天七彩)给乙方(青岛雅林)鹏利南华项目供各种材料合计总货款3055000元整(大写:叁佰零伍万伍仟元整),以上经双方确认为最终供货结算值,相互再不追究”。原告认可被告已付货款2610185元,被告支付的定金10万已在货款中扣减,余款444815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付清。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铝单板加工定做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就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合同约定的货款最后支付期限为2014年2月26日,但原告的最后供货日期为2016年10月18日,这一情况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被告的货款支付期限亦应相应顺延。原、被告如对货款支付时间无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交付货物完毕后,即负有付款义务。被告在对账结算时,并没有主张宽限期,应以对账结算之日即2019年4月14日为付款日,逾期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可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4815元,并从2019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1元,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1075元,被告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周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