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

成武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文亭分公司、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保855号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

负责人:李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

法定代表人:郭学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克常,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张克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张克常名下银行存款×××元。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723财保7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张克常名下银行存款×××元。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堤支行91×××29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执保855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