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保557号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李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郭学燕,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万元。

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723财保5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堤支行91704×××02329帐户存款×××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执保557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