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申54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工业园区先农坛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郭学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胜,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磊,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案《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装卸往返费用由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其又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其机械也没有任何移动,且相关机械往返运输费用仅仅几千元。原判决认定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机械往返运费5万元缺乏证据证明。同时,原审判令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92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500元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为甲方与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乙方所签订的涉案《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乙方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履行施工合同,甲方负责承担乙方机械往返运输费用5万元。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设备及人员停滞3天以上,甲方负责承担乙方停滞费每台设备每天1000元。”鉴于因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涉案合同未能履行,原审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判令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向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机械往返运费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虽然主张按照涉案《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装卸往返费用由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且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其机械也没有任何移动,加之相关机械往返运输费用仅仅几千元,但鉴于涉案合同第四条系关于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量的约定,而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又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以及实际运输费用均与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缺乏关联性,故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至于诉讼保全费用负担问题,因其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核。综上,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成武锦程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孔令健
审 判 员 蒋玉锁
审 判 员 梁 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相光强
书 记 员 古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