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财保778号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县**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3QUT9J。
负责人:李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县工业园区先农坛路东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693122392R。
法定代表人:郭学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孔 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雪允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