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24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0月29日,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贵州智达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开发区元和酒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JAR53N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智达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正安县劳动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正劳人调案字(2021)第24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智达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702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5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4执7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