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恒永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广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3民初631号
原告内蒙古***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广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内蒙古***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