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3635号
原告:四川德宏自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
法定代表人:邓书红,四川德宏自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强,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坪,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
法定代表人:朱文汇,职务不详。
第三人: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驿都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德宏自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德宏自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德宏自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