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华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北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龙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321执824号
申请人:***,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执行人:安徽华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北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湖路中国矿业设备博览城**市场A09-106、107,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40600697371361Q。
被执行人:枣庄龙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马庄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龙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砀山县劳动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