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菱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菱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04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菱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48***3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90******94B。
法定代表人:阳国虎,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湖北菱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位于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3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属于被执行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3号房屋。
二、被执行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钱家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雄
书记员*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