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3民初3159号
原告: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108号3层312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1号瑞祥大厦6F。
负责人:吕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宗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宗轩,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2018年12月27日,原告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1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3220元,合计7731元,由原告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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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付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景红
书 记 员 黄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