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天威新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执异822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海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威新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维均对查封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永商镇望滨路88号2栋2单元3层304号房屋(以下简称304号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的受理条件。本案*维均在本院作出查封案涉土地时,已取得了案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本院已向有关部门函告该房屋应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查封范围,故不存在停止执行的问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川海公司申请执行天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成执字第111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1112-1号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天威公司名下的位于新津县永商镇××、××组的宗地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津国用(2008)1687号,面积33333平方米]。2014年3月20日,*维均办理了304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津房权证监证字第××号),该房屋位于本院查封的宗地内。2017年5月4日,本院函告新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本院(2015)成执字第1112-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前,该宗地内不动产权利人已经取得分户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已经办理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查封范围,该部分不动产的登记事项请依法办理。另查明,中国对外建设海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变更为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
驳回*维均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张争
书记员*国峰